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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饶俊华)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新规)正式施行。天山区人民法院近日首次适用新规对一起彩礼官司做出判决:女方返还2万元彩礼。
3月8日,天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王莹介绍了案情经过。
林芳与吴强于201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底吴强家支付彩礼6万元。2020年初,林芳与吴强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孩子,结婚一年后,林芳回父母家,二人分居至今年2月。
不久前,林芳向法院起诉离婚称,双方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草率成婚,感情基础薄弱。因她身体不太好,收入低,婚后生活中,吴强对自己不管不问,导致双方分居,现已分居两年,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希望法院判决离婚。
庭审中,吴强同意离婚,但他提出:“因给付彩礼举债导致我生活困难,请求返还6万元彩礼。”
林芳则称,分居期间,吴强从未给付生活费,自己收入非常低,彩礼已用于生活开支,因此不同意返还彩礼。
法庭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前提和基础,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取决于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当认定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林芳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法院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等情况,最后判决林芳向吴强退还彩礼2万元。
目前,该案经过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判决已经生效。(涉及隐私,案件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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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明确彩礼返还情形
离婚案件中,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应当考量哪些因素?来看看法官怎么说。
“新规之前,法官自由裁量权比较大,法官认知不同判决结果也会不同。”天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王莹说,新规对各种情形的彩礼纠纷如何处理等加以明确,避免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
王莹认为,彩礼返还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即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应当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若已经登记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同时也应结合彩礼使用的情况、嫁妆情况、数额、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孕育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等综合考量,从而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因此,本案最终做出上述判决。(全媒体记者饶俊华)
□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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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1 14: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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