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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白马湖人民法庭(数据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倪晓花接受橙柿互动独家专访,详解该院审结的浙江省首例因传播“AI幻觉”内容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该案判决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使用者不能以“内容为AI生成”为由免责,必须履行“内容审核”与“显著标识”两项义务。
案件原告为一家知名电商企业。被告李某是一名拥有数万粉丝的博主。2023年12月,李某使用某AI平台生成一篇商业文章,错误地将一家无关公司描述为该电商企业的“重要子公司”,并自行配图发布。原告认为该虚假信息损害其商业信誉,遂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庭审中,李某辩称文章完全由AI生成,自己未作修改,且在后台标注了来源。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前“AI幻觉”现象虽难以避免,但使用者享有对生成内容的最终控制权和传播决定权。尤其是像李某这样以商业推广为目的的自媒体运营者,更应承担起与其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义务。
法院指出,被告有两项义务未履行:一是审核义务,对于AI生成的、涉及其他市场主体的事实性信息,应通过公开渠道进行基本核实,但被告未进行任何核实;二是显著标识义务,使用者有义务对AI生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被告仅在后台标注,不足以保障公众知情权。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在账号内连续三日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倪晓花庭长在采访中表示:“案件的发生地杭州是中国电商与数字内容创作最为活跃的区域之一,该判决旨在为快速发展的新业态划定清晰的法律红线,向广大内容创作者、电商推广者发出明确的行为规范信号,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此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AI幻觉”侵权案,厘清了AI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而本案则聚焦于AI生成内容的使用者,也即现在拿着手机,使用AI工具的每一个人。倪晓花特别强调:“法律所关注和规制的,始终是人的行为。我们希望通过此案明确使用AI工具时的审核与标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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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6-02-06 0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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