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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日报讯(通讯员张琪记者李艳红)5月6日,笔者从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为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建设,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该市印发《张家口市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配建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明确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是非机动车停车位的组成部分,计入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
据了解,《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编制,基于落实“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物、居民住宅小区100%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原则,将适用范围定为该市中心城区7个区,其他县区可参照执行,或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标准。
《标准》明确,普通商品房电动自行车相对较少,可执行较低的指标要求,满足基本的停放充电供给水平,配建指标采用下限管理,按照每户不低于0.45个停车位进行核算,充电装置数量不少于停车位的50%。保障性住房电动自行车使用率较高,通过适度增加停车位供给,合理满足较大的停放充电需求,配建指标采用下限管理,按照每户不低于0.7个停车位进行核算,充电装置数量不少于停车位的50%。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物,电动自行车流动性大,充电需求不高,宜满足基本的临时停放充电需求,配建指标按照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的50%比例进行核算,并按照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10%—15%比例配建充电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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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08 20: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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