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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杨文明
近日,云南省近日拟发布《云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组织起草,旨在进一步加强对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保护。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将承担起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的重要职责。工作涵盖野生植物的天然分布、种群结构、生长环境状况以及面临的威胁因素等多个方面。
《条例》明确,对云南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制定和调整机制。名录将由云南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经过科学论证评估后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这一名录将每十年进行一次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保护方式上,《条例》提出了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相结合的策略。对于关系野生植物野外种群存续繁衍的重要区域,将依法划入自然保护地,并严格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地开展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对于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区域,将因地制宜设立保护小区(点),通过设置保护标志和设施,改善和恢复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
此外,《条例》还强调了环境影响评价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注意义务。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需充分考虑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保护的需要,建设项目也应避免或减少对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不利影响。同时,开展森林经营和农业生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规定,一旦发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受到威胁,相关部门将及时采取保护和恢复措施。对于无法就地保护或原生境无法修复的野生植物,将组织开展迁地保护,建设种质资源库、植物园或繁育基地等,以确保这些珍稀植物得以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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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3-13 20: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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