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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州晚报
劳务派遣工送外卖途中受伤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福州晚报讯 近期,长乐法院受理了一起工伤损害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长乐一名被派遣劳动者在送外卖途中受伤。各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闹到了法院。日前,在法官的调解下,案件顺利审结。
本案涉及A公司(某劳务派遣公司)、B公司、陈某三方。今年5月,陈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后以劳务派遣形式,实际就职于B公司承包的外卖站点。
8月某天,陈某送外卖途中因车辆打滑摔伤,经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后申请劳动仲裁,寻求经济补偿,但各方当事人均对仲裁结果有异议,案件遂诉至法院。
庭审前,承办法官组织三方调解,但各方对事实认定异议较大,调解进展不顺。开庭中,双方就事实部分达成初步共识,但对于损害赔偿的责任方、金额、支付方式等存有争议。
庭审后,承办法官另行组织多次调解,经释法说理,三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同意由A公司分期支付陈某工伤损害补助金,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后,A公司当即支付部分款项,该案顺利审结。
法官表示,较之普通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存在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这三方主体,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意味着被派遣劳动者受工伤无处追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最终促成调解,由A、B两家公司承担对陈某工伤损害补助金的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条规定精神。(全文共61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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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7 08: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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