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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鹤壁日报
我省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账户将限期注销
符合条件的居民请在6月30日前进行报销
本报讯 (记者 许燕琴)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大病补充保险)制度并入医疗救助制度,全省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账户将限期注销。为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做好大病补充保险资金支付工作,提醒相关参保人在规定时限(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报销。这是记者4月19日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了解到的。
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只要符合以下两种条件即可报销。个人申报:2021年12月31日前认定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以下统称困难群众),在身份维持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符合大病补充保险报销条件且未申报的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出院时间在2021年12月31日前,符合大病补充保险报销条件的即时结算案件,且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后尚未提交申报资料的,重点关注2021年12月31日前结算的异地就医未申报案件。
“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内(含)的部分,直接进入大病补充保险按规定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规定报销。”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说,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为,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3000元~5000元(含5000元)按30%的比例报销,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按40%的比例报销,10000元~15000元(含15000元)按50%的比例报销,15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按80%的比例报销,50000元以上按90%的比例报销。
“报销时需要携带个人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医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总清单、诊断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补偿结算申请单、汇总结算申请单。”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提醒大家,报销时限为2023年6月30日前。
报销服务网点总共六个,分别是:
浚县行政服务中心:浚县浚州大道和长江路交叉口,电话2225519。
淇县行政服务中心:淇县太行大道与鹤淇大道交叉口南180米,电话7221001。
淇滨区行政服务中心:朝歌路和淇水大道交叉口,电话2835899。
山城区医保中心:山城区小庄菜市场西南角建行二楼,电话2811747。
鹤山区行政服务中心:鹤山区中山北路东鹤山区政府五号院,电话2788300。
开发区、示范区医保中心:兴鹤大街与延河路交叉口科创中心406室,电话3212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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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21 09: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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