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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鄂州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沈俊)“谢谢检察官,多亏你们给我指明方向,目前保险理赔款已到账。”近日,面对上门回访的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市民张女士激动不已。
2021年10月,张女士骑共享电单车不慎将年逾六旬的王婆婆撞倒,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张女士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1个月后,王婆婆伤愈出院,其家人将张女士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判决张女士赔偿王婆婆损失6.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法院强制执行了相关款项。
张女士对这个结果不服,于2023年6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该院受理该案后,经调阅相关卷宗,详细询问双方当事人及现场目击证人,承办检察官对事故当天情形进行了综合还原,并逐项解读了判决书中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经研判,该院认为法院判决并无不当,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决定不支持张女士的监督申请。
当检察官将上述结论告诉张女士时,其情绪激动。为解开张女士心结,检察官向其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介绍检察机关对案件开展调查核实的情况,从事实和法律角度阐明解释法院判决的原因,同时建议张女士向电动车租赁公司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张女士表示曾向电动车租赁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并邮寄了相关理赔材料,但被拒。了解这一情况后,检察官告诉张女士:“电动车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合理损失,如果确实符合理赔条件而对方拒赔,或者你个人对收集证据力不从心,检察机关可以协助你调取收集有关公司责任、保险手续等证据。”
在检察官的鼓励和协助下,张女士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承担损失。诉讼期间,检察官与张女士保持联系,随时解答张女士的法律咨询。2023年12月,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某保险公司支付张女士保险理赔款5.8万元。
“虽然只是一件不起眼的小案子,结果也是不支持监督,但我们同样要遵循 ‘司法为民’的办案理念,积极主动厘清矛盾根源,做实矛盾化解工作,把老百姓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实实在在解决好。”承办检察官谢厚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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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03 11: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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