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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青海法治报
编辑同志:
我在小区散步时遇到邻居家的小孩,其父母去买菜,将他托付给我照看一会儿。但由于小孩调皮,在玩耍过程中不慎摔倒,去医院检查后其小腿需要缝3针,小孩的家长找我赔偿。请问,我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读者 张先生
张先生:
你如果在照看小孩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便不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针对你遇到的帮别人照看小孩的情况,小孩的监护人应首先履行监护职责。委托他人监护,并非转移监护关系。因此,邻居家小孩的父母将小孩托付给你照看,你自愿接受,但小孩的父母并没有与孩子脱离监护关系。
根据你的描述,小孩由于调皮在玩耍过程中不慎摔倒。首先孩子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需要承担责任,此时你作为其临时监护的受托人,如果在监护期间尽到了监护义务,不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如果你在监护期间对孩子的受伤存在过错,那么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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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01 05: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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