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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陈熺 通讯员 勾雪)法律不是儿戏,判决也不是一纸空文,任何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抗拒阻碍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近日,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执罪案件,有效遏制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
据介绍,2015年,贵州省六盘水市中山区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董某偿还刘某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159万元,判决生效后,经法院强制执行,成功执行案款118万元,尚余41万元未执行到位。
然而,董某在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自觉履行后仍坚持逃避执行,2018年,董某被纳入全国法院失信名单,2019年,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即便如此,董某仍不履行,采取变更身份信息、使用他人的银行账户、转让债权等方式对资金进行隐藏和转移。经查,董某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曾使用他人银行债务收到外债达140余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将择期宣判。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向法院申报财产,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总有一些被执行人心存侥幸心理,各种花式“拒执”,企图以“小聪明”逃避执行,殊不知,这种行为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公然挑衅,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接下来,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拒执犯罪打击力度,对拒执行为“零容忍”,用足、用够、用好强制执行手段,积极回应群众司法期盼,坚决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
一审:罗晟鸣
二审:何秋怡
三审:杨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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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12-10 18: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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