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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菜市场内倒车,撞倒了买菜的周某。周某认为菜场也应该承担责任,于是告上法庭。记者2月2日从溧阳法院获悉,法院判决菜场应该承担补充责任。杨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菜市场内摊位通道由东向西倒车,期间不慎撞倒买菜的周某,致周某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周某认为,除杨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外,菜市场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本次事故也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按照法律规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菜市场应对市场内车辆的行驶区域及停放位置进行管理,菜市场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预防措施以及现场秩序的维护措施,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法官提醒: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如有顾客或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经营者或管理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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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02 18: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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