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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合肥晚报
特困家庭自建房安全鉴定和处置有补助
安徽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立法工作全国领先
12月14日,安徽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下称《办法》和《条例》)。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将于明年元旦开始实施的《条例》是全国首部省级层面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地方法规。通过本次立法,明确了自建房屋所有权人是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自建房屋安全责任。
安徽自建房屋
安全管理立法工作全国领先
省住建厅副厅长方廷勇表示,我省自建房屋总量大,部分房屋存在结构不合理、随意加层、违规改造等安全隐患,特别是人员密集的“城中村”、城市郊区等区域问题突出。部分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安全意识淡薄,年久失修、建造缺陷等危险房屋较多。
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多是对房屋建设过程进行规范,缺乏对房屋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是自建房屋使用,因此规范自建房屋所有权人使用行为,才能从源头上防范化解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问题。
对此,我省加速推进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立法工作,今年5月在全国率先开展自建房屋立法。《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于1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国省级层面首部关于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12月2日,在全国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会议上,安徽就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立法工作作经验交流发言,这是第二次在全国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发言,标志着我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立法工作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同时,自建房立法获评安徽省2022年度“十大法治事件”。
自建房所有人承担自建房屋安全责任
本次立法工作中,《办法》和《条例》各自内容侧重点不同。《办法》主要对自建房屋安全排查、安全检测鉴定和安全隐患处置等方面予以明确;《条例》主要对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权利义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级巡视员张启兵介绍,此次立法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自建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并保障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经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承担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立法遵循“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自建房屋所有权人是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自建房屋安全责任,及时发现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特困家庭
自建房鉴定和处置有补助
当发生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影响房屋安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等三种确需排查的情形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直接组织排查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自建房屋排查。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定期重点排查,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屋;用于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等经营性自建房屋;以及存在地质、消防隐患的自建房屋和农村危房。
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在自建房屋达到或超过设计年限,或进行改建、扩建、移位,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并承担检测费用。同时,立法中还设定了自建房屋安全救助机制,建立自建房屋安全救助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特殊困难家庭的自建房屋安全鉴定和处置等费用。
立法还明确,自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不能继续使用的,或者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撤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出现紧急情况时,采取安全应急抢险措施。
合报全媒体记者 朱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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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2-12-15 03: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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