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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今冬明春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杜绝“三违”行为,温州市平阳县应急管理局公布一起特种作业违法典型案例。
2023年4月17日,平阳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水头镇标准工业园区径川东路的温州某皮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焊工周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但无法提供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周某称其为温州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被派遣到温州某皮具有限公司进行电焊作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周某停止电焊作业,并依法温州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明,周某属于温州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其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温州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平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温州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平阳县应急管理局提醒广大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应按期复审、换证。生产经营单位务必吸取特种作业事故教训,持续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动态消除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陈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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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3 1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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