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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网-深圳频道
人民网深圳2月9日电(陈育柱、刘森君)近日,《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布。
据了解,目前深圳住宅区成立并有效运作的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比例较低,部分小区存在业主委员会“成立难”“换届难”问题。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甲方主体缺位,不利于住宅小区业主自治和物业服务质量的提升,影响住宅区的正常运作。
《管理办法》确立了“非必要不代行”的原则,最大限度提高指定居委会代行活动的门槛。仅限于住宅区未能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或已开展换届工作但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且住宅区物业管理面临可能影响公共安全或者管理秩序等紧急情况或重大事件,需要业主委员会及时解决的,方才能启动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代行业委会职责的权限和程序。 根据指定实施代行业主委员会活动的居委会,需要履行下列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议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业主共同决议筹集、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行原业主委员会管理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的职责;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过程中,发布与代行职责相关的通知、公告等,应当加盖居委会的印章。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代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中新建住宅区不得超过两年。因业主委员会未能换届成功需要实行代行的住宅区,代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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