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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亳州晚报
本报讯 近日,一男子在服刑完毕后,又“重操旧业”,在涡阳某小区盗窃电瓶,被涡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2022年10月的一个凌晨,被告人顾某偷偷潜入涡北某安置小区院内,将被害人赵某停放在小区内电瓶车上的一组“南都牌”电瓶盗走,后又悄悄溜进附近其他小区,将被害人程某停放在小区车棚内的一辆电瓶车上的五块“超威”牌电瓶盗走,放在其驾驶的摩托车旁,正欲拉走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并报警,顾某见状,惊慌逃离现场。当其携带盗窃“南都牌”电瓶逃至涡阳县新兴镇时,被公安民警抓获,顾某被依法拘留。
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960元。另经查,顾某还曾于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财产权利,打击盗窃、抢劫等侵犯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法官提醒广大居民要知法守法,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记者 李锦文 通讯员 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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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4-18 11: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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