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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出租车司机为牟取更多利益他铤而走险从开车搭载吸毒人员购买毒品到亲自“跑腿”为吸毒人员代购毒品他一步步走上了不归路近日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他为了这点“蝇头小利”终于付出了代价案情缘由李某在开出租车时偶然结识了杨某、王某两名吸毒人员。2023年4月末,李某驾驶出租车载着杨某和王某购买毒品冰毒,借此机会,他与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结识,取得了对方的联系方式。此后,李某利用自己开出租车之便,先后五次帮杨某、王某购买冰毒约2.1克,每次收到两名吸毒人员的“跑腿费”一百元,并以减少购入量的方式,再从购毒款中私自截留一部分据为己有,共计牟利1200元。近日,李某被警方抓获并被起诉。溪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就《刑法》相关规定向李某释法:明知是毒品而为他人代购,并在交通、食宿等开销外收取“劳务费”,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这种代购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当依法以贩卖毒品罪起诉。此刻,李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无知和侥幸心理带来的后果,在讯问室里痛哭流涕,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检察官提醒代购本是日常生活中的常见行为,如果代购与毒品发生关联,导致毒品扩散或造成扩散风险,那么无论是否牟利,都有可能触犯《刑法》,在此提请大家谨记:跑腿需谨慎,毒品当远离。关于代购毒品的司法认定2023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23]108号)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未从中牟利的,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代购者加价或变相加价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毒品,或者通过在交通、食宿等开销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等形式从中牟利的,属于变相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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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23 15: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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