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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网-宁夏频道
人民网银川9月6日电(李甜甜)9月6日,宁夏药监局召开“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阶段性成果”新闻发布会。据悉,今年6月,宁夏药监局出台《宁夏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规定》和《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
《宁夏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规定》共20条,主要包括:明确了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定义及不予处罚的三大类情形(轻微不罚、无过错不罚、首违不罚)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强调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等原则;明确细化了“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无主观过错”等具体认定要求,特别是明确了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小等具体标准;明确了适用不予处罚规定的具体流程及不予处罚规定的法律地位;建立了不予处罚清单定期评估机制,根据评估情况对清单内容进行动态调整;明确了不予处罚决定原则上不予公开。
《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作为《宁夏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规定》的附件,列举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领域共13项,对每项违法行为均明确界定了适用条件。
制定药品领域“包容免罚”清单有利于规范行使药品行政处罚权,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药品执法精细化水平,也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容错空间。截至目前,宁夏药监局适用《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1例,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下一步,宁夏药监局还将研究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修订版)》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我区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指导宁夏各级药监部门准确适用法律条文、限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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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9-06 20: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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