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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宁晚报
近日,市民陈女士致电晚报社区记者反映,多年前她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原房主因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所以没有及时过户,等房主王某拿到不动产权证后还未办理过户就去世了,如今原房主的养女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过户,希望通过晚报寻求解决的办法。
事件回放
陈女士说,五年前她经朋友介绍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二手房,当时与原房主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按期支付了全部房款62万元,当时由于种种原因王某所在的小区还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因自己着急入住,二人便口头约定待王某拿到不动产权证后就及时过户。去年年初,王某拿着不动产权证找到她,称自己最近有点忙,等过几日就去办理过户手续,之后王某音信全无,情急之下她找到王某的住所,才得知王某突发疾病去世了,家中只剩下养女王女士。于是她便提出由王女士代为办理过户手续,但对方却拒绝过户,让她不知道如何是好?
双方说法
陈女士认为,自己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房款此房屋已经属她所有,王某生前已与她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如今王某去世了不动产权证由其养女保管,就应该王女士代办,对方不予办理纯属无理取闹。
王女士认为,仅仅凭一份买卖合同无法证明养父是否将房产卖给陈女士,而且陈女士是否已交清全部房款也无从考证。再者,养父生前并没有交代她办理房产过户的相关事宜,所以她不会将房产过户给陈女士。
律师说法
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若陈女士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房款,则足以证明王某生前与陈女士就涉案房屋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王某已经去世,涉案房屋作为遗产应由其继承人王女士享有,王女士应当继续履行其养父王某与陈女士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所约定的合同义务,即协助陈女士办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记者 毓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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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12 06: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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