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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河南日报
□本报记者 翁韬 本报通讯员 王树恒 闵继承
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经常会互发红包和转账表达情意,因此出现不少情侣在分手之后追要财物,直至对簿公堂的案例。那么,恋爱期间情侣转账的钱,分手后可以要回来吗?近日,正阳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黄某返还不当得利款74000元。
基本案情
黄某与刘某于2021年12月通过网络相识,2022年1月初双方确立恋爱关系。黄某从2022年1月至12月先后十余次向刘某转账87000余元,其间还有数笔1314元、520元具有特殊含义的小额转账。2023年3月黄某提出分手,要求刘某返还转账的款项,刘某予以拒绝,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刘某坚持认为黄某给自己的转款均是无偿赠与,自己无需返还。在对双方调解未果后,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向黄某返还其中的六笔共计74000元不当得利款。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通常,男女朋友间的赠与可以分为:一般性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一般性无偿赠与,是指赠与人为了拉近彼此的关系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行为,属于增进感情的赠与(如:共同吃饭、看电影、特殊节日、特殊数字等),这种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但是在附条件赠与的情形下,如赠与人目的无法实现或者赠与条件不能成就,即便受赠人已经接受了赠与物,赠与人也有权要求予以返还。
本案中,黄某给刘某的六笔共计74000元的转账明显超出了男女礼尚往来、拉近关系的范围,带有与刘某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现双方已经分手,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不能成立,款项给付的目的消灭,刘某的获利没有法律依据,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与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热恋中的情侣难免有金钱来往,双方需保持一定的理智。为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凭证,若情侣之间发生借贷行为,应尽量保留借条等书面证据(如借条或欠条等)或聊天、转账记录,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时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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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6-08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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