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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口一小区新老两家物业公司“共存”近半年的情况,引发大家的关注。事情起因是,新达小区业委会以海南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不到位为由发起投票,以期撤换物业。但如今,在走完申请、投票并向住建部门及辖区街道办报备等手续,且业委会已招标新物业的情况下,“老物业”迟迟不肯退场,就形成新旧两家物业“共存”的尴尬局面。
其实,新达小区的遭遇并非个例。早在今年3月就有媒体报道过,海口滨海华庭小区业主大会表决更换物业,且当时辖区街道办也已下达责令物业退场的通知,可物业行政诉讼拒不退场。再放眼全国,这种新物业进场,“老物业”迟迟不退场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双方大多都闹得不可开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可见,更换物业是业主的合法权益,只要依法履行更换相应程序,物业没理由、也没权力不撤离。
那么,为何“老物业”总能如此无视业主合法权益,问题到底出在哪里?面对物业迟迟不肯退场,又该怎样破局?单从新达小区的情况看,辖区街道办多次召集各方展开协商之下,“老物业”仍没有退场,可见破局仍需要动真格。
事实上,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拒绝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拒绝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移交;逾期仍不退出、移交的,按照逾期天数处每日五千元罚款 ;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既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对迟迟不肯退场的物业就应该亮出鲜明的态度。眼下,辖区街道办相关负责人已表示将再次约谈“老物业”,并敦促辖区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下达通知书,督促其离场。如若“老物业”迟迟没有动静,也期望相关部门能够依法采取措施,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住有所居,居有所安,是千家万户的共同心愿。对于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问题,相关职能部门也要举一反三,揪出物业管理和业主主张权利存在哪些堵点,从完善业主更换物业的程序和做好旧物业退场监督入手,更好地捍卫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利,并由此倒逼物业敬畏业主合法权利,自觉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南海时评评论员 寇振宁)本文为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原创评论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和来源。南海网评论投稿邮箱:sp0898@163.com 欢迎广大评论员积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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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9 20: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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