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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黔南日报
缓刑期间酒后无证驾驶
平塘一矫正对象被收监执行原判
本报讯 (陈雪 王琦) 近日,社区矫正对象曹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平塘县司法局在核实该情况后,依法向平塘县人民法院提请撤销曹某某缓刑。目前,曹某某已被平塘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
社区矫正对象曹某某2023年3月28日因犯罪被平塘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间,平塘县司法局依法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由户籍地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监管。
曹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县司法局书面向原裁判人民法院建议撤销对曹某某的缓刑,原判平塘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建议,裁定撤销缓刑,对罪犯曹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常言说:“浪子回头金不换”,曹某某在缓刑期间以身试法,随意挑战法律底线,最终将自己送入“高墙”。本次收监执行,为全县社区矫正对象上了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社区矫正虽在监外执行,但“缓刑”也是刑,是让罪犯“改过自新”,不代表罪犯可以“为所欲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认真接受教育,矫正陋习,务必要做到且“刑”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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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16 20: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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