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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沈阳日报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通告如下: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二、划定我市绕城高速公路内区域(不含绕城高速)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区域内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驶入。三、确因生产、生活等运输需要,须驶入限行区域的,应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提出申请,符合准入条件取得《危化品车辆通行码》后行驶。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行驶。四、对违反本通告禁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五、本通告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交通运输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沈阳市水务局
202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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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9-12 05: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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