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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撷英】平台用工中劳动从属性的理论与实践探讨

类别:科技 发布时间:2023-11-13 02:27:00 来源:每日看点快看

本文转自:工人日报

《工人日报》(2023年11月13日 07版)

11月2日到3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和德国弗里德里希·艾伯特基金会联合主办的“中德平台用工中的劳动从属性研讨会”在京举行。会上,专家学者围绕从业者与平台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理论问题、立法及司法实践等进行深入交流探讨,为解决平台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提供借鉴思路。

近年来,劳动关系认定有了新的司法进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依法合理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其中提出事实优先原则和综合判断方法;强调“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考虑了劳动者的自主性;强调“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突出劳动过程在劳动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反映了平台用工的新特点;提及若干新的具体认定因素,具有较大参考价值。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则强调了从属性的强弱对认定劳动关系的影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谢增毅

劳动法的产生基础是劳动者相对于雇主存在一定的从属性,其导致了劳动者与雇主在民事平等契约形式下的实质不平等。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让算法渗入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也成为企业运行和发展的重要技术要素,凸显了劳动关系认定基准中技术从属性的重要作用。技术从属性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雇主生产资料(劳动工具)的技术控制所体现出来的从属性。在通过传统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难以认定劳动关系时,从技术从属性的视角加以考量,可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对算法下隐蔽模糊劳动关系认定的可能性,从而实现对相关从业者的劳动法适用与保护。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田思路

新就业形态中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法律适用是当下实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关键一环。不完全劳动关系是一种处于类型过渡中的用工关系情形,而不是可以用构成要件确定的用工关系形态,也不同于其他国家通过经济依附性来界定的类雇员。因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为防止劳动关系泛化,应将不完全劳动关系定位为民事关系,同时因其包含的劳动管理因素为其加载劳动者权益,形成一种劳动法规范和民法规范混合适用的状态。民法中的保护性规则、现行法中以劳动保护为目的的规则均可适用于不完全劳动关系。同时通过运用民法典467条,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基准法律中与不完全劳动关系本质相匹配的规则也可适用。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沈建峰

以往多从劳动者保护的视角来研究从属性问题,缺乏从平台企业经营的视角去研究。从平台企业的运营情况看,他们需要对骑手进行管理,以确保足够的运力和配送服务质量。从对不同平台骑手的访谈情况看,平台对骑手的控制机制主要包括:一是吸引机制。在劳动力整体供大于求、就业压力较大的背景下,通过打造自由、高收入等职业外观,配合政策性因素,吸引大量劳动者从事骑手工作;二是保留机制。通过增加离职的经济成本以及初入职者的离职难度,配合算法机制,引导、鼓励骑手多送单、长期在平台从业,并长时间送单;三是奖惩机制。通过算法以及客户的评价等机制,引导、鼓励骑手提升配送服务质量。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 范围

数字经济时代,劳动管理的表现形式产生了新特点,从属性不仅在法律关系认定中发挥强大功能,也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确定了基本认定标准。从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来看,在“从属性+要素式”的认定思路下,适用行业类型化的从属性权重顺位定量审查模式,以用工事实为准,排除合意的影响,同时在考量三类从属性时遵循各行业通用的核心判断要素以及适用于本行业的个性化要素。其中,经济从属性是解读不完全劳动关系的一把“钥匙”,可以将新就业形态法律关系精准定位并实现靶向赋权。应当将典型案例作为构建本土化新就业形态法律关系认定标准的重要依据,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娄宇

(张菁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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