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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拂晓报
砀山县人民法院
共同生活仅一天 调解返还16万元
本报讯 虽举办婚礼但未领取结婚证,婚后仅共同生活一天,涉案高额彩礼是否应当返还?5月10日,砀山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女方当场返还彩礼款16万元及“三金”。
2023年4月倪某和程某经人介绍相识,12月举办婚礼,但程某于婚礼次日便借故赴娘家居住,不再返回与倪某共同生活,亦未领取结婚证。倪家于婚前向程家给付彩礼、“三金”等若干,双方就彩礼返还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倪某遂起诉至法院。倪某、程某两人父亲是多年故交,二人结婚本是“亲上加亲”,奈何因彩礼返还问题由“亲家”走向“仇家”。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以倪程两人父亲曾是故交为切入点,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法律依据,结合倪程二人共同生活时间短、未领取结婚证等事实,情法交融、层层推进,最终解开双方“心结”,16万元彩礼款及“三金”当场交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焦科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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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17 1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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