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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黔西南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姚中艳)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偏偏有人爱财却总想不劳而获,近日,安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入室盗窃案件,被告人虽未成功获取财物仍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
2022年12月8日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从安龙县某镇某村某组曾某甲家院坝拿一把木质楼梯,到同村曾某乙家,通过爬梯、翻窗进入曾某乙家实施盗窃,未盗取财物离开。
经安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已涉嫌盗窃罪,何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何某某曾经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应该从重处罚,从严打击。安龙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何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提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入室实施盗窃,无盗窃财物的金额限制,一经着手盗窃既涉嫌盗窃罪。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注意锁好家中门窗,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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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09 05: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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