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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劳动报
资料照片
★案情简介
张某在某快递公司担任司机一职。快递公司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部分岗位包括张某所任的司机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获得批准。张某在职期间实际做五休二,每周固定周五、周六休息。2019年11月10日,公司通知全体员工,因需要应对“双十一”,要求11月11日至20日全员上班,所有人必须无条件执行。11月15日、16日恰逢周五、周六张某休息日,张某在这两天未上班,也未向公司请假,公司认为张某故意干扰、阻碍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运营秩序,故依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张某不服,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万余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对张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张某称,“双十一”期间快递业务激增并非用人单位必须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法定情形,且休息权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公司不得以劳动者不愿意放弃自己的基本权利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辩称,“双十一”期间为快递行业最忙碌的时段,且其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公司不存在刻意延长员工工时的行为。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作为不定时工作制的司机,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司机工作算加班吗?公司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裁审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快递公司因张某不同意在休息日加班而认定其“故意干扰、阻碍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运营秩序”,并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应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点评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情况特殊或岗位性质的关系,需要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而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工作的加班费,但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以上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双十一”虽然是快递高峰期,但并非法定的特殊情形,单位因经营需要安排加班也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
文 何永强 摄 展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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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5-22 0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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