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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法治日报□本报记者 徐鹏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
王某与李某系亲戚关系。2016年5月,李某为获得更多的国家拆迁补偿款,欲在家中建房。因资金不足而找到王某提出合作建房,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建房协议书》,由王某出资给李某在其院中建造房屋。后因王某周转资金紧张,欲从李某处要回建房成本。2020年11月,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建房协议书》,并签订《补偿协议书》,约定李某在2021年1月1日前向王某支付建房款15万元,如逾期则按照LPR四倍支付利息。之后王某多次催要欠款无果,遂诉至城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达成合作建房的协议,也签订了《建房协议书》,但王某非本村村民,双方共同建房的目的也非基于自住的需要,其真实目的是投机牟利,即获得更多的国家拆迁补偿款,该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协议。无效协议自始无效,不存在解除之说。同时,双方对利息的约定超出了被告关于违约责任的合理预期,故法院将其调整为2021年1月20日发布的LPR3.85%。
据此,法庭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王某建房款15万元,并以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向王某支付2021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李某给付王某律师代理费8000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吴宁介绍,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王某与李某签订《补偿协议书》,对王某投入的资金如何返还及政府拆迁补偿款的归属进行了约定,实质是对《建房协议书》无效后的法律后果进行了约定,对于合同无效,原、被告均具有过错,应承担各自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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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05 08: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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