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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长治日报
金融知识小课堂
“整治拒收现金”知识科普
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发展,手机支付已成为人们最普遍最便捷的支付手段,出门不带现金和银行卡,只要带上手机就能全部搞定。公交车、便利店、餐馆等等都可以用手机支付,手机支付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快捷和便利。但由于消费者支付需求多种多样,现金支付习惯仍然广泛存在,在生活中人们在使用现金时还会遇到有的商家拒收的情况,既损害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也损害了消费者对支付方式的选择权。为此,人民银行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旨在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经济主体对支付方式的选择和应用,维护了人民币流通秩序。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10号》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以下统称现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二、在接受现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选择权。经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协商一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无人销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职责,且不具备收取现金条件的,可以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要求或者诱导其他单位和个人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8号》规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自助服务机具厂商应执行人民币管理相关规定,优化现金服务。金融机构与客户面对面办理金融业务涉及现金收付及费用缴纳的,金融机构应在营业场所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金融机构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公共服务收费受托方的,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充分考虑非现金支付与现金支付的兼容性,做好对服务对象的提示,不得要求或诱导其他单位、个人拒收现金或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不得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无现金支付或歧视现金支付概念。
自助售货机、自助售票机等机具生产厂商与服务提供商在研发、提供机具和服务时要充分考虑现金收付需求,做到多种支付工具兼容,不得排斥现金支付。自助服务机具生产厂商与服务提供商应主动配合开展现金使用相关宣传,优化现金流通环境。
公众享有自主选择支付方式的权利,因现金支付受到排斥或歧视的,应保留证据,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反映,依法维权。公众应培养良好的现金使用习惯,自觉爱护人民币、维护人民币形象。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现金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支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中国人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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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30 0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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