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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玉林日报
本报讯(记者 黄锦群 通讯员 黄舒婷)遭遇交通事故,赔偿却迟迟没到位,伤者为此陷入困境中。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刘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罗某各项经济损失39262.29元、105744元。
2021年10月13日早上,刘某驾驶一辆货车碾压到驾驶无号牌电动车的罗某,造成罗某受伤及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刘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罗某就其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及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31573.10元。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迅速了解案情,经与罗某联系,得知该起事故导致罗某需要进行植皮手术,给罗某的身心都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加上赔偿款迟迟没有着落,让罗某的治疗难以为继。为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决定在庭前组织双方进行一次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各方当事人积极释明法理,并认真分析了案件事实、责任划分、赔偿标准等,在法官的耐心解释下,罗某表示可以作出适当让步,刘某也同意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作出赔偿。最终,各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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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31 09: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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