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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消息夫妻离婚了,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如何保障?古蔺法院以案说法,带你了解探望权纠纷如何执行。
杨某某(女)与苟某某(男)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离婚后杨某某有权在节假日期间接女儿苟某伊随其生活,苟某某应予以配合。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在如何行使探望权一事上争执不休,无法达成一致意。
长期未见女儿的杨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执行法院哭诉苟某某拒绝其探望女儿,哭诉对女儿的思念之情,要求苟某某履行配合其探视女儿的义务。
如何通过执行既保障杨某某权益、不影响孩子的学习生活和苟某某的工作生活,达到三方共赢成为执行难题。执行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联系,倾听双方心声,探寻双方争议焦点。执行法官综合双方的诉求,在保障孩子苟某伊身心健康、学习安排的前提下,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在多次沟通后,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苟某伊暑假 7月15日至8月15日、国庆、周六跟随杨某某生活,寒假分为学校放假之日起至农历腊月二十六日、农历腊月二十七日至农历正月十五日两个时间段,孩子轮流跟随父母其中一方生活(过春节 )。协议还对孩子的接送时间点、以及跟随一方生活期间的学习保障做了细致的、可操作的约定。最后为了保障协议的执行效力,双方约定若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法院将对违反协议一方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法官说法:探望权,是指夫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非直接抚养的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探望权不仅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更是维系亲子关系的重要桥梁。探望权的保障,需要离异双方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友好协商确定。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子女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供稿:古蔺人民法院 陈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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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1 00: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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