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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袭警罪正式施行以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多起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过程中遭遇暴力袭击的案件,有力地打击了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保护了公安民警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保障社会公共秩序,维护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
不服从民警执法管理,暴力抗法“袭警”
2022年4月14日23时许,李某才搭乘朋友驾驶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江北区某路口时,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和乘客被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李某才和朋友弃车逃跑,摩托车乘客报警。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民警李某、辅警曾某华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至现场并呼叫“120”救援。这时,李某才返回现场查看情况,经对方当事人指认,民警遂上前向其了解情况。
但李某才拒不配合并试图逃离现场,民警阻拦未果后将其按倒在地进行控制。其间,李某才趁民警李某不备,用嘴咬李某小腿致其出血受伤。随后李某才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法医鉴定,民警李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才的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李某才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才犯袭警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与物业发生纠纷,情绪失控致民警受伤
2022年4月13日10时许,江北分局石门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某小区物业与业主因种花问题发生纠纷。民警高某龙、协警田某接到“110”指令后,赶到现场处置警情。
民警到达现场时,小区物业人员正在清理一处花台,73岁的业主陈某发在一旁大声辱骂,周围有许多围观群众。民警上前亮明身份并进行劝阻。但陈某发越讲越生气,还拿起花台旁的锄头丢向物业人员,所幸没有击中。
在民警劝阻过程中,陈某发情绪越来越激动,用脚踢协警田某,民警遂将陈某发控制并带离现场。被带走一段距离后,民警见陈某发情绪有所平复,随即放开了对其的控制,进行口头警告。陈某发突然挥拳击打民警高某龙面部,并用脚踢高某龙下身,用手抓高某龙手背。陈某发立刻被民警控制,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庭审中,陈某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陈某发系初犯,且已年满73周岁,希望法庭对陈某发从轻处罚。
江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发以暴力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应予以处罚。陈某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男子酒后失控闹事,袭警“醉”上加罪
2021年6月22日2时许,江北分局花园村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江北区某酒吧有一年轻男子醉酒后闹事。接警后,民警杨某、孙某着制式警服、驾驶制式警车赶至现场处置。
民警到达后了解到,发生纠纷的双方为青年林某强和酒吧保安唐某。唐某称,当晚林某强酒醉后进入该酒吧闹事,自己上前劝离时被其用拳头打中左眼眶。由于双方现场称无法自行协商处理,民警便将二人带回派出所继续调查。
在民警驾驶警车返回派出所途中,林某强在警车后排持续吵闹,并出言挑衅民警,民警遂对其进行口头告诫。后林某强情绪激动,并用手抓扯驾车民警孙某肩部,副驾驶座位上的民警杨某见状伸手对林某强进行控制,林某强咬住杨某左手臂外侧,致杨某左手肘关节外侧受伤。随后民警停车,将林某强控制并带回派出所。经鉴定,民警杨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林某强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关证据,认为林某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林某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江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强的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林家强系累犯,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林加强当庭认罪,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林某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报警寻求帮助,情绪激动酿成大错
2022年4月16日3时许,周某虎饮酒后在家中与其继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其继父离家出走。周某虎遂来到楼下邻居家中,请求邻居帮忙报警寻找。
江北分局民警刘某、李某青接“110”出警指令赶至现场。在了解情况过程中,周某虎情绪非常激动,不断大声叫嚷称老人可能自杀。在民警询问其继父出走的相关情况时,周某虎突然出手掌掴民警刘某,催促民警和邻居赶快找人。
民警见周某虎情绪激动,将其控制并带上警车,坐在驾驶室后排。经过劝说,周某虎的情绪稍有缓和,民警遂驾驶警车带其一起寻找出走老人。但在行驶路途中,周某虎情绪突然失控,用脚猛踹驾驶座位靠背,从后排击打民警刘某头部,险些导致车辆失控,并造成民警刘某头面部软组织挫伤。
民警将周某虎带回派出所强制醒酒,并继续查找老人的下落。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寻找,民警终于找到了已经返回住处的老人,所幸老人身体并无大碍,没有发生其他意外。
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证据证明指控,认为周某虎的行为已构成袭警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周某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江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虎犯袭警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综合周某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观察思考
有力保障民警依法履职
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过程中遭遇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了民警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更践踏损害了国家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下,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将袭警罪作为新增罪名纳入刑法,这是我国首次对袭警行为单独设置法定刑。
法律尊严不容挑战,民警执法权威不容亵渎。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打击破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等重要职责。对于以暴力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持“零容忍”态度,树立依法维权护警理念,坚决依法查处办理,有力地保障民警依法履职。
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要始终做到规范、文明、理性、平和,提升安全防护意识和规范执法能力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受侵犯情况发生。公安机关也应健全装备保障机制,围绕执法实践需求加强警用装备的更新升级和保养维护,充分发挥警用装备的安全防护作用。
同时,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是公安民警顺利开展各项执法执勤工作的坚实后盾。应不断加强关于袭警罪的普法宣传力度,选取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教育引导群众尊重国家法治权威,推动形成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社会共识。当遇到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公民应当自觉尊重配合民警,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执法环境,切勿因一时冲动让自己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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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7 06: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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