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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半岛都市报
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指导标准征求意见
小区车位租赁费,最高350元/月 本报11月2日讯(半岛全媒体首席记者王好)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近日,青岛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局,起草了《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关于制定公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公共服务及机动车停放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文件,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据悉,本次征求意见稿在青岛政务网、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和“青岛发改”微信公众号发布。有关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方面,《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显示,物业公共服务成本一般包括,综合管理费用,共用设施设备维护费用,物业服务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方面,《青岛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机动车停放收费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分别对中型车、小型车设定了收费指导标准,包括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车位租赁费。其中,露天停车服务费分别为50元/月、30元/月,室内停车服务费分别为70元/月、50元/月;车位场地使用费175元/月、150元/月;车位租赁费分别为350元/月、300元/月。上述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立体停车位的停车服务费可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加收不超过60元。
市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箱fgwjgc@qd.shandong.cn反馈意见。请在标题中注明“物业收费实施细则”字样,在邮件中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
2.将书面意见邮寄至“市发展改革委价格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政府3期1819室,联系电话:85911409)。请在封面注明“物业收费实施细则”字样,在信件中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
意见建议征集时间:2023年10月31日至11月30日。
联系电话:8591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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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03 0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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