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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子晚报日前,太仓市娄东街道接太仓市农业农村局移交函,有市民举报在太平北路某超市存在销售假蚊香的情况。获悉此情况后,综合执法队员第一时间赶到此超市进行调查。
经现场查看,该超市销售的某品牌蚊香,生产企业与农药登记证号严重不符,属于“张冠李戴”。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该超市经营售卖此批次的某品牌蚊香的行为,涉嫌经营假农药。据超市经营者供述,该品牌蚊香共进货5盒,此前已售出1盒,剩余4盒现已封存处理。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农药经营者有经营假农药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娄东街道对此行为已经进行立案查处,这也是娄东街道辖区内查处的第一起经营假农药案件,考虑到超市经营者态度良好,售卖的假蚊香数量少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娄东街道对其从轻处罚。随着夏季的到来,蚊香成为家庭日常必不可少的用品之一,市民在选购蚊香的时候,尽量到大超市购买品牌蚊香,仔细查看生产资质及有效期。如发现疑似假蚊香,可拨打12345进行举报。通讯员殷嘉利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张毕荣校对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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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6-15 14: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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