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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襄阳日报
一、下列建设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构)筑物类工程
1.已验收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不改变原土地及建筑使用功能性质、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总高度及层数、不改变建筑外立面的建筑内部功能、平面布局等内部装修工程(拆除重建的除外)。
2.商业建筑内部不改变空间划分,仅作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店、超市、娱乐、健身房、培训机构、金融保险服务、宠物医院、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等。
3.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临时性施工用房、施工工棚、施工围墙、施工管线。
4.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
5.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非市政道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6.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设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看台。
7.在工业项目自有用地范围内建设雨(污)水池、地泵、消防水池、罐区、堆场、机动车棚、非机动车棚等构筑物。
8.水环境整治、河道、管线清淤以及不新增建设面积的堤岸维修加固工程。
(二)市政公用设施类工程
9.在既有道路用地范围内道路附属设施的更新或维护,如:路灯、路牌、垃圾回收箱等。
10.绿化工程及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交通通行、消防安全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的构筑物。
11.在城市支路周边,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不含室外地面停车楼、停车库),不影响城市景观、交通通行、消防安全,处理好内外部相邻关系的前提下,按照机械设备安装要求进行管理的工程。我市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2.抗疫、抢险应急临时用电、用水、用气建设工程。
13.不影响城市景观、交通通行和他人物权,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围墙、挡土墙工程。
14.经小区业主协商一致、由社区或业委会主导实施的利用小区现有架空层、闲置用房等设施在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情况下增设或改建公共的、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
(三)其他类工程
15.符合项目所在片区城市景观要求,且不改变现状道路断面形式的道路绿化工程、小型桥梁、景观小品、游步道等。
二、下列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构)筑物类工程
1.已验收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不改变原土地及建筑使用功能性质、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总高度及层数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拆除重建的除外)。
2.既有建筑或已审批在建建筑增设室外消防专用钢楼梯,既有建筑(小区、单位)升级改造,在自有用地范围内增设大门、门卫室(建筑面积小于5平方米)等。
(二)市政公用设施类工程
3.道路红线范围内,符合相关专项规划、相关道路及附属设施设计规范等相关要求的港湾式公交站台、垃圾分类设施、5G设备、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等。
4.公安等部门设立的用于维护城市安全、交通管理的岗亭等公益性临时设施。
5.城市公园绿地、市政道路绿化、城市广场以及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地面临时停车场。
6.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垃圾站)等改造升级项目(历史文化街区等历史文化包含区除外)。
7.中心城区范围内,经水电气热并联审批批准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管线及附属设施。
8.不改变道路断面形式的既有道路改造、不涉及新改扩建(构)筑物的交通市政工程。
9.现状道路用地范围内,符合项目所在地城区控规,不影响后续其他市政设施建设的雨污水混错接改造工程和因雨污分流改造增设管道和设施的工程。
10.现状道路用地范围内,符合架空线入地整治规划和项目所在地城区控规,不影响后续其他市政设施建设的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现状架空管道、管线的入地专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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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05 06: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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