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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业态“钓鱼”探店的法律风险

类别:社会 发布时间:2023-02-01 13:36:00 来源:阿宅社会

随着众多网络评价平台的兴起,很多消费者都会根据网红博主的推荐选择餐厅、店铺。一些以探店为职业的短视频博主应运而生,但店家主动联系进行刷单式好评或者探店者强行要求“霸王餐”等情况也时有发生。那么,在这些“注水”推荐、“钓鱼”探店的背后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

1“注水”探店或存虚假宣传风险

新鲜的食材味美量足,再加上网红博主大快朵颐,这样的探店试吃视频在短视频平台比比皆是,每每吸引一众食客。刷短视频观看本地博主推荐是刘女士寻求美食的主要方式,但最近遭遇的几起“踩雷事件”动摇了她对博主们的信任。比如某博主探店推荐的“99元超值双人餐”,刘女士购买后发现名不副实,并不是视频中摆满全桌的珍馐美食,只不过是一些普通菜色且两个人根本吃不饱,与视频完全不同。刘女士后来仔细查看评论发现,有不少食客抱怨,口味没有博主形容的那么好,食材也不够新鲜,很多人大呼上当。无独有偶,王先生在短视频中看到5升装的奶茶仅售7.9元,到店后他才发现不仅选择品类有限制,且饮料量远不到5升,实物与视频严重不符。

随着探店商业化的兴起,一些博主所谓的探店变成了“探钱”,视频内容严重“注水”,商家被当作“流量变现”渠道,探店者不再是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行客观点评,而是作为店家的隐性代言人,通过所谓的“好评”制造消费陷阱,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这种不客观的商品描述,回避商品缺陷,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际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以虚假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因此,针对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和使用方法等提出的问题,经营者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均应明码标价。

此外,探店博主与经营者的合作,可能存在广告代言行为,这也是互联网新业态发展下的产物。“种草”行为现虽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标准,但使用付费形式一般可界定为广告行为。互联网平台应在视频中标明“广告”字样,具有可识别性,使消费者能够辨明。而作为广告行为,对商品进行不实描述,如价格虚假、夸大功效、过度承诺、虚构使用条件及货不对版等,均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家可能将承担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探店博主在明知和应当知道宣传内容虚假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在使用平台服务时,应注意鉴别该短视频是否为广告行为,同时面对不实营销行为也可进行维权,保障自身权益。

2恶意差评有损害名誉权风险

对于新开业或者以年轻客户为消费群体的商家来说,通过网红博主探店推荐,可以有效提升营业额,增加客流量。但随着“钓鱼”探店、虚假探店泛滥,商家对探店博主的态度开始转变。江苏某网红博主曾被曝光在一家餐厅内消费710元未买单就要离开,在服务员提醒下勉强付款。后来该博主不满商家没有为其免单,在个人测评视频中给予商家与菜品不相称的负面评价。现实中,还有一些微博大V、抖音网红因主动寻求合作被拒绝,直接剪切拼凑其他人的视频片段作为自己的进店体验,恶意差评,并利用账号影响力引导流量,损害了商家信誉。

在网络平台中,人人都有评价的自由与权利,同时因口味各异、感受参差,评价可能会带有主观色彩,因此,甄别个人喜好的合理评价与恶意抹黑的虚假评价成了是否侵犯名誉权的关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区分正常发表消费评价或正当维权是否在合理范围内,主要看探店者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两方面。从主观心态来说,评价的意思效果并不是基于探店者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体会或感受,而是出于其他目的来诽谤或是诋毁对方,造成商家的信用等级降低,进而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这就超出了维权的合理范围,属于恶意。从客观行为看,探店者实施了作出差评的行为,并且这种评价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符。因此,探店博主应客观、理性评价,诚实守信推介,如恶意差评造成商家信誉严重受损,可能将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被侵权的店家可以申请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也可以请求经济赔偿。

3拍摄时存在侵犯隐私权风险

在探店视频中,许多博主会将自己到店的经过及品尝食物、体验服务的全过程记录下来,这样难免在宣传视频中拍到其他顾客,该行为不仅可能会对被拍摄者造成困扰,还存在侵害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的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公民在网络环境下享有私人信息和个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因此,探店博主未经允许,不能在视频画面中展示他人肖像,更不能暴露他人隐私,否则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在实际操作中,探店博主们除了征得同意外,也可以采用视频打码方式来保护他人隐私。网络视频平台作为行业的经营者,应有高度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在审核时应加强对博主的管理,对于存在侵犯他人隐私、骚扰他人生活的短视频,要及时予以下架,并对违规违法主播予以相应惩治。被侵权人可以联系作者删除相关视频,或者通过平台进行举报投诉,下架视频,也可以通过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4“钓鱼”探店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某些博主还常常以探店宣传为名,实则要求商家免单、吃霸王餐,或赠送相关礼品,此类现象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还可能构成对商家的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般来说,如果探店博主仅就食物、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与商家进行平等的协商,在合理范围内获得赔偿,其行为可以理解为正当维权。但当探店博主以索要贵重物品、无偿服务等非法占有意图为目的,并利用自身的流量引导优势威胁商家,或以投诉等软暴力逼商家就范,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将承担刑事责任。

互联网经济中的探店并不是脱离法律约束的“种草”,对于博主来说,拍摄探店视频,路人并不是布景、道具,要在法治轨道内行动,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公众来说,要增强维权意识与防范意识,一旦发现被侵权,要及时制止,积极维权。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作为,完善相关法律规定,避免探店经营新业态出现管理空白,有效规范探店视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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