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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西海都市报
本报讯(西海全媒体记者 王菲)“我买的房子交了定金,付了部分首付款,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但没有签订购房合同,现在能否退定金?”日前,西宁市民孙女士在西海都市报App《记者帮》栏目留言询问。
据孙女士介绍,今年6月19日,她与西宁梁诚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她向这家公司购买了位于西宁市时代大道96号中梁鎏金雲玺项目的25-1-132号房屋。房屋首付款为13万元,截至目前,孙女士已向这家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首付款4.6万元。
“近日,家里出了些事,买房子的钱凑不够,不想买了。”孙女士说,与西宁梁诚达置业有限公司的置业顾问沟通后得知,交的定金退不了,已经交的首付款一年之内退还。
该公司置业顾问表示,按照孙女士与公司签订的《认购书》相关约定,孙女士应于《认购书》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约定的购房款,并应于《认购书》签订之日起3日内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相关文件,且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提交完整的购房资料/按揭贷款资料。现在孙女士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公司与孙女士签订的《认购书》自动解除,公司有权将此房屋转售他人,同时孙女士已经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根据公司的退款流程,孙女士已经交的部分首付款一年之内退还。
对此,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律师鲍方源介绍,根据民法典第587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首付款一般是能退的,因为牵涉到解除预约合同,情况有所不同。”鲍方源说,如合同约定解除后承担违约责任(看是否牵涉首付款),《认购书》解除后,业主所付首付款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除合同有约定外,开发商主张一年内退还首付款没有法律依据,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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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22 05: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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