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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张家界日报
发工资本是一件开心事,却成了马先生的一块心病,前公司发欠薪却有附加条件,这条件有效吗?
原来,某资产管理公司因经营不善,同马某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在马某离职前,该公司一共欠马某10个月(约9万元)的工资。马某索要工资时,该公司要求其签订一份协议书,表示先支付其6个月的工资,等公司收回应收账款后再支付其剩下4个月(3.6万元)的工资。协议是签了,可过了半年多,剩下的工资依然没有到手。
马先生在多次索要无果后找到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剩下的4个月工资,还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6万元。劳动仲裁裁决支持马先生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表示不服裁决并诉至法院,认为马某是主动提出的离职,所以不应该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认定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向马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那么公司需不需要立即支付马某的欠付工资?公司认为协议上已明确规定了附加条件,等欠付公司的钱款到账后再支付剩下的工资。这种协议有效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无故克扣或者是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虽然马某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签订过协议书,确认附条件地给付工资,但是这个所附条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无效的。
法官提醒,只要涉及工资发放,任何形式的附加条件都是无效的。
来源:天津高法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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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2-14 11: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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