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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宴请宾客时,为他们提供接送服务,在一些地方已经成为了一种“习惯”。提供免费接送服务,属于一方为增进情谊的好意施惠行为,但好意施惠绝非不受法律约束,更不是推脱责任的理由。
好意施惠行为中,施惠人的“好意”与施惠人的“注意义务”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侵权责任既要考量施惠人的“善意”,也应考量善意行为中的“注意义务”,若施惠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损害后果发生,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某夫妻包车时,审查车辆资质及是否超载是最基本的注意义务,且该注意义务应以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是否能够注意为标准。李某夫妻在明知驾驶员无营运资质且超载的情况下,仍选择包 “黑车”并放任车辆超载搭乘其亲友,其行为对侵权后果的发生是存在重大过失的,且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不容忽视。法官建议,在面对好意施惠行为时,各方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作为受惠方,应当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不能明知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仍旧抱着侥幸心理,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二是作为施惠方,即使是为体现“周到”的亲友间好意施惠行为,也应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最大限度保证好意施惠行为的安全,不能因系好意、无偿而降低安全标准;三是作为车辆驾驶员,一定要在取得相关资质情况下开展营运服务,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乘客提供优质周到安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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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30 14: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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