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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公司负责人为“省钱”,让没资质的货车运“危化品”
叫人来运货,叫出“危险驾驶罪”
说起“危险驾驶罪”,很多人可能马上想到:个别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恶意别车,危及其它正常行驶的车辆和公共安全。其实,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也是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无锡市惠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公司负责人吴某为“省钱”,叫来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结果触犯了“危险驾驶罪”,并被判刑。
2022年8月至10月间,无锡市惠山区一公司实际经营人吴某为节约运输成本,在明知被告人纪某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驾驶的货车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情况下,仍先后7次联系纪某驾驶上述货车,运输共计34.3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六亚甲基四胺(别名“乌洛托品”)。其间,纪某所驾货车途经多条重要路段,道路周边有高铁站、居民住宅区、国家电网变电站、加油站等。纪某先后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纪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纪某自愿认罪认罚,纪某已退出违法所得,故均可从轻处理。最终,法院以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承办法官受访时称,该案运输的六亚甲基四胺(别名“乌洛托品”)收录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中。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
法官提醒,危险化学品运输危险性高、专业性强,为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制定了严格的安全管理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活动时,务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讯员 张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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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8 0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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