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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合肥日报
安徽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
保持乡村风貌 彰显徽风皖韵
本报讯 近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加强乡村风貌管控指引,推进彰显徽风皖韵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传统村落内的建设活动不得损害历史遗产
《通知》指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是依法引导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建设活动,保障村庄规划实施,保持乡村风貌,促进乡村发展的有效手段和重要措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强化村庄风貌管控,重点对建设活动较多、位于城郊和公路沿线及需要加强保护的乡村地区强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
在历史文化名村及传统村落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护规划的管控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发挥乡村规划师参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的作用,强化建设项目的选址及住房设计方案审查等工作,不断提升乡村风貌。
进行乡村产业、公共设施等建设要办证
《通知》明确了实施许可范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进行乡村产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集中居住区以及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等建设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内容应当包括用地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建筑高度等风貌管控要求。农村村民住宅一般为2层,原则上不超过3层,层高不超过4米。
用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厕、供电、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可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但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
村民在原址上拆旧建新,且不超过原批准用地范围建住宅,依法不需要办理宅基地审批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通知》还要求,严格规范许可,不符合村庄规划或用途管制规则、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而且,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方式替代或改变规划许可。 (记者 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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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11 06: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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