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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衡水日报
本报讯(马科超)近日,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处了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1月11日17时许,冀州交警在辖区巡逻时,发现一辆小型轿车晃晃悠悠,行驶轨迹异常。执勤民警见状立即将其拦停,示意驾驶人接受检查。
当车门打开,一股浓烈的酒味飘出。“我喝酒了”,驾驶人主动承认自己喝酒了,遂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初测,结果显示有酒精;而后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68mg/100ml,驾驶人赵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随后,民警将其带往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检测,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6.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民警询问得知,赵某当天中午喝了些酒,自认为意识清醒,便侥幸驾车回家。途中遇到交警检查,知道自己已无处可逃,便主动承认自己酒后驾车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交警依法对赵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同时,赵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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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23 12: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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