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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沈阳日报
袁野绘
在恋爱中,男女相互给付财物的情况非常普遍。如果分手了,什么钱物能要回来呢?1月2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一案例,法院认为,恋爱关系中,一方主动给予对方小额款项、财物,应认定其目的为增加双方情谊,促进双方关系,而类似于好意施惠。但一方以继续恋爱或达到结婚为由,不顾双方经济能力,索要大额款项用于高额消费的行为,有违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此时给付方的返还主张应予支持。
男方:感情被骗 分手要钱
2021年3月,王某与杨某通过网络平台相识,两人发展为恋人关系。但相处半年后,两人分手,王某要杨某返还恋爱期间给她买的贵重物品共计85607元,以及恋爱期间共同花销31000元。
王某认为,他以结婚为目的与杨某相处,陆续给杨某买了苹果手机、LV包等贵重物品,后无意间发现杨某离过婚,有孩子,年龄还比他大,当时两人已经有感情,就继续交往,直至2021年9月,王某发现对方出轨,遂提出分手,并要求杨某返还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的花销。
女方:恋爱消费 应属赠与
杨某辩称,王某所述的事实不是真实的,两人认识时互相看了身份证,她没有隐瞒自己年龄以及离过婚有孩子的事实,她更没有出轨。两人在相处过程中,双方共同消费,共同买过东西,王某索要的东西是双方小额的互相消费,没有谈到婚嫁,不是彩礼,是王某自愿给的。洗浴、吃饭、看电影双方都花过钱,没有理由说不相处了就要求返还,王某给的物品应属于赠与。
法院:分手款项 酌情返还
法院认为,对于本案诉争的处理,应先行确定款项及财物交转的背景及原因,确定行为性质,依法裁判。
首先,本案王某付出款项的目的,并非出于获得对价,从双方微信、短信记录显示,足见目的为维系双方恋爱,促进双方关系,杨某也给予了王某结婚的期待和回应。于此,本案不宜按照无偿赠与合同简单处理。其次,从王某给付款项的数额来看,王某主动给予的款项中,有“1314”特定含义数额,也有200元等非大额给付。可见,在已经给付的款项,有一部分系王某结合自身的经济条件而自愿给予,系为增进情谊而类似于好意施惠,民法对该类行为应当谨慎介入。然而,杨某存在将结婚的达成与钱财的给付建立对等关系,多次、主动、反复向王某索要钱款,不仅超出了一般消费水平,也不顾自身无业及对方无力的情况,以至于出现交往六个月左右,花费“七八万”的情况。对于该部分钱款,即使王某给付出于自愿,亦因杨某主动索要,而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破公序良俗,故杨某无权占有该部分款项,而应当返还。法院酌情判定杨某返还50000元。
法官说法
违反公序良俗
分手也要分“钱”
民法典规定,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反对借婚姻强行索取彩礼,或者以巨额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但是男方按照当地习俗支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或者结合自身经济条件自愿给付女方的行为是可以的。婚姻是自由的,彩礼只要符合自愿和适度原则,法律都是不禁止的。推而广之,在情侣交往中,彼此自愿、适度赠与对方财物,应系好意施惠,双方在此之中没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不应认定该行为为民事法律行为,更不应认定为系以附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该行为也不为法律所禁止,法律亦不宜过多介入。即使双方未能最终结合,给付方亦不得事后主张返还。但若一方把交往的情谊当作理所当然索要财物的理由,超出适量限度地索要财物,则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成不当得利,法律应当作出负面评价,并结合实际情况认定返还数额。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 周贤忠
通讯员 周啟星、强文清、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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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1-03 05: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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