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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州日报
一级保护古树名木每三个月至少巡查一次
《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修订)获通过
本报讯(记者李白蕾)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昨日表决通过《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法规对古树名木实施分级保护,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每三个月至少巡查一次。涉及一级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每株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规所称古树,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科学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于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市政府应按照相关规定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古树实行分级保护,树龄在五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城市中心城区内的三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二级以上古树实行一级保护。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
市、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资源每十年至少进行一次普查。经依法认定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保护牌,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保护设施。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生长和养护情况进行巡查。列入一、二、三级保护的古树巡查时间频率分别为每三个月至少一次、每六个月至少一次、每一年至少一次。
法规还规定,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有碍树木生长的设施,禁止擅自移植和修剪古树名木,并明确了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禁止性行为。(全文共7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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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0-28 08: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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