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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福建日报
张智全
某服饰公司员工李某因妻子待产,回老家陪产15天。由于公司不愿支付这15天男性陪产护理假的工资,李某起诉至法院。最终,江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李某的诉求。
自201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来,不少地方立法建立了男性陪产护理假制度。其中《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15天。这意味着,男性陪产护理假是法定权利,男职工在陪产护理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应照常发放。
生育孩子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男方也应积极承担相关责任。女职工在生孩子期间,需要丈夫必要的护理、支持,这是合理需求,也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因此,在赋予女职工休产假权利的同时,也应依法让男职工在此期间享有休陪产护理假的权利。企业应把全面落实男性陪产护理假制度的社会责任扛在肩上,而不能只求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一家企业只有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兼顾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才能获得全社会的支持,获得长远、良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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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8-13 09: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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