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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闽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 许文彬 通讯员 洪顺珠 张小虾)因经济纠纷起争执,男子驾车怒撞对方汽车致损坏。经龙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汪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3年3月24日,汪某驾车接儿子放学后与曾某偶遇。二人见面后因几年前的一起经济纠纷再起争执,后曾某提出要到汪某岳父家进行理论。于是汪某驾车在前,曾某驾车紧跟其后。在行驶至龙海区东泗乡某村距离汪某岳父家不远处的一个路口时,汪某突然停车,曾某也停了下来。越想越生气的汪某扼制不住心中的怒火,突然驾车后退,径直撞向曾某的小车,致两车损坏。曾某当场报警,汪某则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随后汪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曾某车辆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9500余元。
检察官释法:本案中,被告人汪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5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检察官提醒:遇到纠纷应冷静理智处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切勿因一时冲动,既伤了和气又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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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4-02-29 06: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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