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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近日,有网民在社交平台发布一张名为《成为奋斗者承诺书》的截图,而承诺书中包含自愿放弃休假、放弃福利待遇等诸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内容,引发网民关注。
大皖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截图中第一段内容,该承诺书疑似涉及江西省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此外,承诺书中提到,“自愿放弃在公司工作期间包括年休假、产假、陪产假和婚假等所有带薪休假,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不申请带薪休假、不申领带薪休假工资”“从公司离职不会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工资”等内容。
网传截图
记者通过天眼查APP查询后了解到,江西省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建城开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注册资金3.46亿元,是一家资质等级高、业务体系成熟、产业链覆盖市政基础、公路、水利、房建等方面的综合性施工公司,集施工建设、投资运营、设计咨询等一体化服务。
11月23日上午,大皖新闻记者就网传图片联系到江西省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求证。该公司工作人员在得知此事后直接表示“这是恶意伪造、恶意抹黑,我们根本就没有这个东西。”同时对方也表示会将问题反映给公司,“我们肯定会通过法律手段去处理这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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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承诺书是否有效?律师解答
随后记者发现,类似“奋斗者承诺书”的造假截图在网上时有流传,而其内容也大同小异包含许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承诺内容,其目的可能是调侃也可能是发泄某种情绪。大皖新闻记者就此事采访到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张月红律师,请其就该截图背后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张月红律师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七条有关条例,职工即使“自愿”放弃年休假,用工单位也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支付带薪假工资。如果用人单位通过“自愿”的方式,让职工放弃带薪假和带薪假工资,则将面临相关部门的处罚。即使职工签订了《承诺书》,在离职时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起诉等方式,主张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假工资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造谣行为,张月红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司作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如果因为“造谣”,导致公司权益遭到损害,造谣者将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如果通过网络进行造谣,网络服务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对权利人的损害,否则将与造谣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综上,造谣传谣如果构成犯罪,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扰乱公共秩序,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可能被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大皖新闻记者 孙召军
编辑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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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1-23 15: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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