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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兰州日报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危害极大、防不胜防,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莫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
2022年3月6日晚,被告人莫某饮酒后心情郁闷,为发泄情绪,取出单元楼道内的两个灭火器每个均重5公斤,行至六楼平台处,将灭火器从平台扔到楼下,砸中何某、张某停放在楼下的轿车。经鉴定,上述车辆被损价值万余元。案发次日,莫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何某车辆的维修费用已由保险公司全部垫付,莫某家属代其赔偿张某车辆维修费用2000元。
被告人莫某故意从高空抛弃两个重达五公斤的灭火器材,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辩护人提出莫某实施行为时醉酒,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莫某的行为,不仅危害了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造成了公私财产损失,故其主观恶性较大,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莫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因莫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案发后莫某赔偿受损车辆损失
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高空抛物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我们的头顶安全离不开守法与善行,希望大家以此案为戒,时刻自醒、自制,不要以身试法,自觉抵制高空抛物行为,从自身做起,养成文明生活习惯。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者也应当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设置相应的告示、警示标志,并在易发生高空抛物、坠物的区域安装安全防护措施,完善视频监控系统等,共同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相关链接
高空抛物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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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3-15 05: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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