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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1日,被告郭某某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赵某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吴某某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法院,要求郭某某偿还借款5万元,吴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条中未对吴某某的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吴某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条中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2019年3月30日,原告赵某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自2019年3月31日之后6个月内向保证人吴某某主张权利,本案已过保证期间,对原告赵某某要求被告吴某某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经法院判决,由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借款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法律赋予出借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权利,但同时,也对权利人作出了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要求,因此,借条上有了担保人的签字之后也不能一劳永逸,要正确地、及时地行使权力,才能多一份保障。因此,要对保证相关法律知识进行一定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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