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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胡川 胡秋玲 刘祖刚近日,遂川县人民法院左安法庭诉前调解了一起婚约彩礼引起的纠纷案件,成功让双方放下芥蒂。
2021年正月,李某与尹某经人介绍相识,4月8日,按农村风俗在女方尹某家举行订婚仪式,在媒人见证下,李某给付尹某父母彩礼6万余元。此后,双方开始同居,但一直未结婚登记。6月开始,因性格不合,两人多次发生争执,导致感情破裂分手。
2023年6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尹某家返还6万元彩礼。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为妥善处理纠纷,化解矛盾,及时在庭前和双方当事人沟通。先是向被告讲解了返还彩礼的法律知识,并释明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是《民法典》中法定的返还彩礼情形。同时,劝导宽慰原告。
法官从情、理、法多角度耐心释法说理,引导双方心平气和、换位思考。最终,在循序渐进调解下,双方在开庭前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将46500元现金当庭给付。至此,一起因解除婚约而引发的彩礼纠纷案圆满调解,案结事了。
近年来,遂川县人民法院积极传承创新“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桥头堡”作用,坚持把纠纷化解在最前沿,第一时间介入矛盾,早发现、早疏导、早化解,注重用“情、理、法”交融,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心结”,实现为群众解忧、让正义提速,力促法庭工作符合民情、体现民意、赢得民心。
法官说法:通常来说,男女双方依传统习俗举行订婚、结婚仪式,给付一定的金钱和财物,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并非无偿的赠与。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还要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角度出发,充分考量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婚前交往时间的长短、彩礼的数额、家庭收入水平与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以及双方有无缔结婚姻关系或离婚的原因和过错、当地风俗、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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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7-21 17: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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