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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农村大众报明明是正常推销,却被人说成是“骗子”,遭到客户的误解,名誉权应当如何维护?近日,家住沂水的徐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
徐某从事银行信用卡推广业务。某天,徐某的一个朋友告诉他,有人在朋友圈里曝光了他的照片和车牌号,说他是个“办理信用卡的骗子”“利用办信用卡之名办理POS机收取额外费用”。因个人信息十分明确,很快,徐某的几个客户纷纷要求退款,原因是“看到了朋友圈的消息”。这让徐某难以接受。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徐某顺着朋友圈信息找到了发布这条朋友圈的人,并且要求他删除朋友圈、澄清事实,向自己道歉。原来,几个月前,徐某曾向发布者王某推销过信用卡,但王某未接受;随后,王某发现徐某又向自己的朋友进行推销,朋友不仅办了信用卡,还在徐某的推荐下购买了POS机,这让王某觉得自己的朋友“受了骗”,明明是推销信用卡的,怎么还卖起了POS机呢?王某认为是业务员骗取朋友信任令其购买了POS机,便在朋友圈里发布了载有徐某肖像及其车牌号的照片、信息。
对此,徐某认为王某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工作生活,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22年8月,徐某将王某诉至沂水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停止其侵犯自己名誉权的行为,并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经法官释明法律及教育、劝导,被告王某认识到错误,二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同日,王某向徐某出具书面道歉一份,并将该书面道歉发送给微信好友。
名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名誉侵权,是指行为人故意通过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虚构、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采取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他人社会公众评价降低。
本案中,被告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是诈骗行为的前提下,就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载有原告肖像及所有车辆的图片,并配以表示“原告是骗子”的文字说明,致使陆续有客户向原告询问、要求退款,导致他人对原告产生负面认识,造成了原告的社会公众评价降低,应当认定为被告存在对于原告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个人可以自由发表言论,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朋友圈、微信群随意发表不当的个人言论,可能会造成侵权。(于茄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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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01-16 15: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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