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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建瓯法院依法对林某某等11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组织作出公开宣判,分别判处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五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7月至12月,林某某等人通过网络以“高薪招聘”“办理贷款”等幌子将有此需求的“卡主”诱骗至建瓯郊区山上后,收走“卡主”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将诈骗犯罪资金转入“卡主”银行卡,并使用其身份信息注册某网络商城账号,购买黄金并将其寄往南平各县市。经审理查明,该犯罪组织对“卡主”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犯罪9起,涉案总金额285万余元,为非作恶,扰乱社会和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该犯罪组织成员分工明确,分为接送组、操作组、看守组、销赃组,先后对多名“卡主”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组织。建瓯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及各自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建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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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生成时间:2023-12-02 12: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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